摘要: 传统来看,国际河流和内河在管理模式、政策、法规上从来都是各自为政的。然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河流自身生态系统的统一性都说明了这两种河流的管理,包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具有共通之处,因此,成功的国际河流管理经验可以内河的利用保护所借鉴。在将国际河流保护制度和内河管理制度惊醒比较之后,本文试图从对比中思考我国内河流域管理立法模式、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如何协调流域内部利益。流域管理不应单独立法,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在新《水法》中有所明确,但其职责还需进一步向统一宏观规划调度的方向定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公平合理地原则进行流域内部利益协调。只有将流域管理机构和协调流域内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才是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熊 晶. 国际河流管理和内河流域管理比较研究[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5, 14(2): 262-266.
XIONG Jing.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MANAGEMENT SYSTEM BETWEEN INTERNATIONAL RIVERS AND DOMESTIC RIVERS[J].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BASIN, 2005, 14(2): 2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