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 2011, Vol. 20 >> Issue (08): 1026-.
董正爱| 陈德敏
DONG Zhengai, CHEN Demin
摘要:
城市滨水区是城市中最具活力、最繁华,也是最能体现城市景观特色与文化内涵的地段。但恰恰是滨水区之于城市发展重要的经济促动性,使得政府在规划、开发时往往过于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可持续性与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城市滨水区景观保护不仅仅是景观规划设计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体系的层面对产业功能的调整,文化精神的复兴以及社会活力的再生等予以规制。因此不仅需要规划部门从整体、大局出发进行规划,维护城市景观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同时,更需要法制部门完善立法,重塑滨水区景观保护的法治理念与生态目标,形成完整的滨水区景观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从滨水区的开发管理,土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交通模式的规制以及生态、历史文化景观维护等方面实现法律规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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