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 2021, Vol. 30 >> Issue (12): 3017-3028.doi: 10.11870/cjlyzyyhj202112020
肖融
XIAO Rong
摘要: 流域保护立法是实现我国流域空间法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对大型流域保护综合性立法的首次尝试。以《长江保护法》为分析对象,运用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的秩序思维和规范分析方法,探析该法通过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的设计,将国家战略和政治层面抽象价值转化为法律层面的价值表达与功能定位。该法“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3个功能专章和“绿色发展”专章构成了“3+1”的结构模式,立法价值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融贯为各功能之间建立网状式的链接提供了可能。《长江保护法》是基于流域自然属性、生态属性、经济属性、法律属性、战略需求和法学理论一般运用的基础上,聚焦流域根本性问题,凸显法律价值与功能定位在整部法律的聚合性与布局性,能够为我国大流域保护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价值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也是实现其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的统一,这是一个系统性、持久性过程,需要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和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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