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 2021, Vol. 30 >> Issue (9): 2264-2276.doi: 10.11870/cjlyzyyhj202109020
聂峥嵘1,2,3,罗小锋1,2,3* ,唐林1,2,3 ,王祥礼1,2,3
NIE Zheng-rong 1,2,3, LUO Xiao-feng 1,2,3, TANG Lin 1,2,3,WANG Xiang-li 1,2,3
摘要: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关键一环,为提升其治理效果,需要引入村规民约和社会监督的双重力量,构建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完整规制体系。将村规民约与社会监督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分析村规民约与社会监督对农民生活垃圾处理行为的影响,并在不同监督主体的情境下,分析村规民约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的影响效果。结果表明:(1)村规民约在促进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中起重要作用。其中,村规民约的惩戒规制机制作用显著,然而其价值导向和传递内化机制未能发挥应有功能,表明村规民约存在“相对性制度失灵”现象。(2)社会监督对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有正向影响。村干部、村民邻里和保洁员作为监督的中坚力量,其构成的社会监督网格能有效约束农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其中,村民邻里监督的效果最好。(3)社会监督在村规民约与农民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行为间起着调节作用。社会监督由于集成了不同群体的优势特征,弥补了村规民约存在的缺陷,因而提高了村规民约对农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行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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