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 2011, Vol. 20 >> Issue (10):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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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爽| 王慧敏| 仇 蕾
ZHAO Shuang1,2, WANG Huimin1,2, QIU Lei1,2
摘要:
对工业污水排放的有效监管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分析了我国目前监管主体所处的困境,考虑中央监察与公众参与的监督约束作用,构建了水环境监管体系。并设计出具有激励约束惩罚效力的水环境监管契约,建立委托代理模型,通过求解得出监管契约中污水排放标准、监管频率、补偿额度以及罚款数额的最优值。在此基础上,以太湖流域两个成本类型差异较大的印染企业为例,定量设计两级水环境监管契约,分析公众参与程度和地方政府庇护企业程度对契约取值的影响。结果表明: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可以有效降低罚款额度,削减政企矛盾;当公众参与程度和惩罚额度一定时,通过环境问责等制度降低地方政府庇护企业的程度,能够减小监管频率,从而削减监管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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